市直产业(行业)系统工会,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办事处,市直相关基层工会:
为持续巩固拓展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成果,推动解困脱困与提升职工生活品质有效衔接,持续深化“四提一优”行动,做好市直困难职工精准帮扶工作,有效缓解患病职工家庭因病致困的压力,让困难职工感受到党和政府及工会组织的温暖。2025年市总工会继续开展市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一)原则上是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中已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农民工),职工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及其他救助后,近一年个人承担医疗费用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市总工会给予医疗救助。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先救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系统建档救助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包括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食毒品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害的;当事人受伤害但可以追偿责任主体,并获得足额赔偿的。
6.本人及家庭成员实际拥有2套(含)以上房产的,不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在查实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住房后,其他实际拥有的房产,不论是否出租,均应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7.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摩托车、三轮车、残疾和患病职工功能性代步车除外)不建立深度困难职工档案。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以上其中一项或多项,合计购买价格在15万元(含)以内的,可申报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
8.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离休、病退、退休等人员。
二、救助条件及标准
(一)系统建档在册困难职工救助条件及标准
系统建档在册困难职工指工会帮扶管理系统内市直建档在册的“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类别的困难职工,以及经家庭信息比对后符合建立“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类别条件的困难职工。
系统建档在册困难职工的救助按照“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原则实施,救助标准参照《安徽省工会困难职工建档帮扶实施细则》文件标准执行。具体为: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70%,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5万元。超过2万元的,由各市总工会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2.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50%,原则上每户每年不超过3万元。超过2万元的,由各市总工会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批复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3.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医疗救助标准按照职工(含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员)因患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总额的20%确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其他类型困难职工救助条件及标准
其他类型困难职工指不符合市直工会帮扶管理系统建档条件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
救助条件及标准参照《滁州市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滁工〔2017〕90号)文件标准执行。医疗救助标准是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近一年可支配人均月收入、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总额及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为:
1.重症救助
困难职工(含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成植物人的;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等重要器官移植手术的(不含术后排斥期),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家庭可支配人均月收入低于786元(含)的,自付医疗费用在50000元以上(含)的,按自费部分的50%帮扶(取整数至十元,下同),最高给予30000元的救助;
(2)家庭可支配人均月收入在786-2358元(含)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在80000元以上(含)的,按自费部分的20%帮扶,最高给予20000元的救助;
(3)家庭可支配人均月收入在2358元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在100000元以上(含)的,给予10000元的救助(同时,扣减刚性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2358元的)。
2.医疗救助
困难职工(含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员)患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血液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截瘫、精神病、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半身不遂(瘫痪)或肢体残缺等应当救助的其他疾病,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家庭可支配人均月收入低于786元(含)的,按自费部分的50%救助;
(2)家庭可支配人均月收入在786-2358元(含)的,自费部分在8000元以上(含)的,按自费部分的30%救助;
(3)家庭可支配人均月收入在2358元以上,自费部分在10000元以上(含)的,按自费部分的10%救助(同时,扣减刚性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月收入低于2358元的)。
三、自费范围界定及票据结算时间
(一)自费范围界定
1.患病职工(含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含门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互助保障和其他救助等扣减后的个人承担部分计算。
2.未参加医保的职工(含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员)由医保部门出具证明。
(二)票据结算时间
2025年医疗救助活动的票据结算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
四、申报材料
(一)《滁州市直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见附件1)。
(二)《滁州市直困难职工档案表格》(见附件2)。
(三)《滁州市工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见附件3)。
(四)职工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需正反复印)和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有残疾证、低保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提供复印件。同时,需提供近12个连续自然月(如: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的残疾补助补贴、低保收入等银行卡流水。
(六)自付医疗费用证明材料。
1.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2.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证明材料。
(七)以困难职工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优先提供本人三代社保卡银行账户,注明开户行详细名称,如“※※银行※※支行”)。
(八)非社会化管理的退休职工需单位工会出具相关证明。
说明: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①原则上以户籍为单位且共同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人口。②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口,具体情况必须由基层工会2名及以上人员实际入户走访核查,填写《滁州市直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见附件4),写明共同居住情况。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①职工家庭就业人员近12个连续自然月(如: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银行卡流水记录证明(如因特殊原因工资现金发放的,需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近12个月的工资签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应当包含月工资和绩效奖金等;②在就业年龄段人员,非因哺乳期(1年以内)、照料重残、大病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的,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③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原则上需所在基层单位工会2名及以上人员走访后填写《滁州市直困难职工家庭走访调查表》(见附件4),写明走访情况,收入按照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④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在查实家庭成员实际居住住房后,其他实际拥有的房产,不论是否出租,均应参照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计入家庭收入。
五、相关要求
(一)认真摸底。各主管局(产业)工会要组织和督促所属基层工会开展好困难职工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申报材料的复核和汇总。基层工会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好本单位申报对象的调查摸底和审核,协助和指导职工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对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及时报送。2025年市直职工医疗救助活动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15日,原则上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各主管局(产业)工会以及无主管局单位应分别填写《2025年市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活动实名制汇总表》(在职职工、退休职工)(见附件5、6)与职工个人申报材料一并送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87号)审核,其中汇总表电子版以Excel格式同时发送至邮箱:1454166367@qq.com。联系人:王莹,联系电话:3035151。
滁州市总工会
2025年3月28日
附件3 滁州市工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docx
附件5 2025年滁州市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活动实名制汇总表(在职职工).xls
附件6 2025年滁州市直困难职工医疗救助活动实名制汇总表(退休职工).xls